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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掛牌公司、各推薦機構:
根據《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業務暫行管理辦法》、《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等規定,掛牌公司應按照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上海股交中心”)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促進掛牌公司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有效提高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增強市場透明度,強化推薦機構督導作用,做好掛牌公司2013年年度報告披露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掛牌公司董事會應當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業務暫行管理辦法》、《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公司年度報告信息披露指南》,嚴格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的要求執行,及時編制、報送和披露2013年年度報告。
年度報告編制期間,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知情人負有保密義務。在年度報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報告的內容。
二、 掛牌公司應抓緊做好2013年年度報告的編制和審計工作。年度報告應按照《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公司年度報告信息披露指南》的要求進行編制。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必須經具有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各推薦機構須督促、指導推薦的掛牌公司編制2013年年度報告,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好年度報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 凡在2013年12月31日前掛牌的公司,應當于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報的編制、報送和披露工作。在201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掛牌的公司,如在股份轉讓說明書中未披露經審計的2013年年度財務會計資料的,也應當于2014年4月30日前披露2013年年度報告。
掛牌公司應于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報告的編制、報送及披露工作。對于預計不能按時披露年度報告的掛牌公司,應當在2014年4月15日前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交書面報告,并就其不能按時披露年度報告的原因、解決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等事項發布公告。
各推薦機構應合理安排所推薦掛牌公司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避免集中在2014年4月下旬披露。
四、 掛牌公司擬披露2014年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2013年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晚于2014年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五、 掛牌公司本次年度報告應通過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披露,鼓勵掛牌公司在其網站上或通過其他媒體公布年度報告,但披露時間不得早于在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網站上披露的時間。
六、 掛牌公司應合理安排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推薦機構應及時督促掛牌公司確定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推薦機構應于2014年1月25日前將其推薦的掛牌公司年度報告的預定披露時間書面報送上海股交中心。
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披露時間的,應提前報告上海股交中心,書面說明變更理由及明確變更后的披露時間。
七、 各推薦機構應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的要求,切實落實專職人員(至少各一名具有財務、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的督導工作,嚴格做好掛牌公司擬披露信息的實質性審核工作,對掛牌公司的年度報告切實履行督導、指導職責。對于已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錯誤、遺漏或誤導性陳述的,應督促掛牌公司及時刊登補充或更正公告。
八、 掛牌公司須在董事會、監事會形成決議后的一個轉讓日內,將決議及相關公告報送推薦機構,并通過電子郵件上報上海股交中心。推薦機構須及時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上海股交中心的規定,對掛牌公司提交的決議及相關公告進行實質性審核,審核完成后當日反饋掛牌公司。在董事會、監事會形成決議后的兩個轉讓日內,推薦機構須將擬披露的決議公告送交上海股交中心進行形式審核并發布。
九、 掛牌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度報告后兩個轉讓日內,向上海股交中心報送以下文件:
1.掛牌公司出具的文件
(1)經掛牌公司董事長簽字和掛牌公司蓋章的2013年年度報告全文,公司2013年年度報告的WORD文件和PDF文件;
(2)董事會決議及決議公告;
(3)監事會決議及決議公告(含監事會對年度報告的審議意見);
2.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文件
(1)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掛牌公司2013年度財務報告的審計報告;
(2)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對掛牌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的專項審核報告(如適用);
3.推薦機構出具的關于掛牌公司定向增發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核查報告(如適用)。
4.報送方式
特此通知。
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本文來源: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