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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科技成果從實驗室走向市場,如何跨過“最后一公里”的瓶頸?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日前表決通過了《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國企對轉化經費投入視同利潤
為解決“產權之惑”,此次立法明確成果完成單位轉化自主權。根據條例,轉化自主權主要體現在成果處置和獎勵實施兩個方面,一是成果完成單位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實施轉化。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機關審批或者備案。二是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案并自主實施。
企業是科技成果實現產業化的載體。為充分發揮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此次立法作了四個方面規定:一是支持企業加大成果轉化經費投入。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等稅收優惠;國有企業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經費投入,在業績考核中視同于利潤。二是建立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三是為企業開展成果轉化提供融資、保險支持。四是加強產學研銜接。
確立成果轉化“勤勉盡責制”
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屬國有資產性質,部分高校院所有時“不敢轉化”或者“不愿轉化”。
為此,此次立法確立科技成果轉化勤勉盡責制度。要求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國有企業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規章制度;明確相關負責人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履行了民主決策程序、合理注意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的,即視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相關負責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未謀取非法利益的,不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而產生決策責任。
條例明確了約定優先原則。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在成果轉化后給予相關人員獎勵和報酬;在沒有規定或者約定的情況下,按照《轉化法》的規定執行。
此次立法對研發機構、高等院校進行規定或者約定的標準作出指引。將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以及作價投資的,可以從轉讓許可凈收入、形成的股份或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作為獎勵和報酬;將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與他人合作實施的,在轉化成功投產后,可以從開始盈利的年度起連續5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產生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作為獎勵和報酬。
【文章來源: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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