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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這三個,而且需根據相關規定到工商、公安、開戶銀行備案或預留印鑒。公司也可以根據需要刻制稅務章、報關章、內部使用的部門章等。
有一種說法,認為公司公章的效力要大于財務專用章,而財務專用章的效力又要大于合同專用章等其他印章,這主要是公司從自己使用的角度所做的分類,在法律效力上,公司各類印章一般具有同等效力,公司印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表現形式而非意思表示本身,公司印章是否發生預期法律效力,主要取決于印章的載體是否體現了公司的意思。
公章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法人章
法人章在規定的有限用途內使用,如稅務申報、開支票等。在法律上,蓋章是法人的行為,而不是一個自然人的行為;在代表人簽署個人名字的文件上,再蓋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確定該簽字行為是屬于職務行為,而不是簽字人的個人行為。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將印章交與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權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須為該意思內容承擔責任。
電子簽名章
電子簽名章,隨著社會的進步,網絡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也隨即出臺,其中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這部法律宣告了電子簽名的在市場經濟往來活動中的法律效力,標志著能夠表明企業法人法定身份和資格條件的方式有了一個新的突破。這必將為今后的電子招投標活動即網上招投標活動,開拓了一個新的、廣泛應用的模式。
財務專用章
財務專用章的用途為辦理單位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等。
合同專用章
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范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
而關于合同專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實際上在使用過程中和司法實踐中是一樣的,對合同和協議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對于蓋合同專用章和公章沒有做出明確的限定。實際上,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該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均產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通過,法釋〔1998〕7號)第四條規定可以印證這一點。“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
因此,法人合同專用章和公章在簽合同時都是有效的,蓋公章不影響合同效力。同時如果能夠提供旁證證明簽約時單位出于自愿,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財務專用章也可以認定合同等法律行為成立。此外,個人簽字如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單位的意志。
有鑒于此,建議公司應加強對自身印章的保管工作:
1、一般公章由行政主管保管,財務章和法定代表人私人印章分開管理。
2、建立公章登記簿,經濟類合同的進行公章使用登記,合同總經理審批同意方可蓋章,合同復印一份交財務,合同原件由專人保管。
3、公章帶出公司,需經總經理審批同意,領用人書面提出申請,領用、歸還時簽名寫日期。
4、禁止在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空白文件上蓋公章。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總經理同意。
5、一般性介紹信及身份證明,須經行政主管審核后,方可蓋章。嚴禁給個人開具相關證明,特殊情況需要開具的,須經總經理同意。
6、對加蓋公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圖形清晰,對多頁的合同等文件要蓋騎縫章。
7、需要簽名和蓋章的文件,應先簽名后蓋章。
8、對外出具的函件、法律文書使用公章應經總經理審批同意。
9、明確印章管理人員的職權,未依規私蓋印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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